為什麼應該禁止對空鳴槍?
<1>對空鳴槍,其來有自?
新聞上常提到的對空鳴槍警告,除了來自電影橋段之外,在日本的「警察官等けん銃使用及び取扱い規範」裡面也明確提到了朝上空或安全方向射擊以示威嚇的動作,然而這種威嚇射擊是非常荒謬和危險的,因為在市區裡根本沒有所謂的「安全方向」,任何一發子彈的發射都應該是慎重且具有確切標的,更何況警械使用條例裡面根本就沒有提到過警告性射擊或是對空鳴槍的程序,何以在每次警察用槍案件中上級和媒體都在這個問題上做文章,更別提在警察教育訓練之中居然還有教官不斷強調,一個沒有法律依據也沒有實戰必要性的動作居然被如此的重視,實在是令人匪夷所思,這無疑是置前線員警與民眾於危險之中。
<2>科學的角度
大家應該都聽過艾薩克·牛頓爵士和他偉大的萬有引力定律:任意兩個質點有通過連心線方向上的力相互吸引,該引力的大小與它們的質量乘積成正比,與它們距離的平方成反比。白話一點,不管什麼東西往上丟,最後都會受萬有引力影響落回地球的懷抱,所以我們知道你對老天吐口水的時候它會掉回你頭上,也知道沒事從樓上丟東西下來是既危險又不道德的,既然如此,為啥大家會覺得對空鳴槍很正常?
站在一個射手的立場,我們必須對自己的每一發子彈負責,對自己開槍開到哪去連一點概念也沒有是件非常失職且嚴重的事。
物理學家Robert L. Wolke在他的書中寫到,對空鳴槍之後,子彈墜回地面時的速率理論上會跟它離開槍口時一樣,當然這是忽略了空氣阻力。以9釐米的帕拉貝倫(Parabellum)彈來說,其槍口初速大約時速1200公里左右,若把空氣阻力考慮進去,當彈頭回到地面(或某個倒楣鬼的頭上)之際時速大約會減為160~240公里左右。而唯一好消息便是即使你再怎麼垂直射擊,子彈都不太可能落到你頭上,在某次實驗500發垂直向上射擊的點30機槍子彈中,只有4發落在機槍周圍3平方公尺內。
另外依據Sellier和Kneubuehl (1994,Wound ballistics and the scientific background)的研究,直徑11.25釐米,重8.5克的球型鉛彈,在速度70米/秒(時速252公里)可以擊穿人體。從這你可以大概瞭解到前段推估的時速160~240公里就算不擊穿人體應該也會造成不小的傷害。
<3>實際的情況
台灣多數城市都有高樓公寓林立,對空鳴槍射進建物的機率非常的高,而多數時候會對空鳴槍通常也不會真的看看自己是不是打向天空,常常是慌亂的揮舞朝著對象上方大概的位置射擊,加上子彈是會反彈的
其碰撞後之路徑難以預料。但對空鳴槍似乎早已深植人心一般,最終代價就是2006年2月處理持刀嫌犯時對空鳴槍打死了一名在六樓陽台上觀望的少女,而2007年2月查緝賭場時一名員警對空鳴槍的跳彈碎片打傷5名賭客,2010年7月大陸廣西省處理持刀襲警事件時對空鳴槍打死了圍觀民眾。
這也是為什麼許多國家執法機關嚴禁對空鳴槍的原因。
<4>放羊的孩子
在過去對空鳴槍被視為一種控制場面的工具,然而就近兩年實際勤務的衝突中,我們可以發現「把槍當大聲公」嚇阻的效果已經越來越差,甚至有當面對開槍的員警挑釁的狀況,這已經給予我們一個警訊,表示民眾已經開始習慣甚至無感,也認為警方不敢使用槍枝直接攻擊現場嫌犯,而警方被迫從警棍(多數人連警棍也沒有)直接躍升到警槍,使得中間毫無緩衝,槍枝在手又無法制止現場狀況之際就顯得十分累贅,難保在未來有更為激烈衝突時,不會有人直接上前奪槍,徒增危險。
因此,盡快補齊警棍、警槍之間的緩衝警械,嚴格禁止對空鳴槍和更完整的勤務訓練及作業程序,才是真正保障一線員警與民眾安全的有效辦法。